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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箱服貿的法律觀點

講者│郭憲彰(執業律師、旗美社大法律服務社指導老師)

紀錄、整理│張駿涵(旗美社大課務專員)

 

程序的爭議

  今天主要針對程序問題來做討論。服貿協議在提到立法院的過程出現了爭議,張慶忠主持會議只花了半分鐘就把服貿協議從立法院委員會直接送進院會,如此的程序問題因而引發學運。服貿協議若真有利,為何不讓人民清楚知道協議的詳細資訊,反而跳過逐條審查的程序?服貿協議裡頭到底藏了什麼東西?為何民意代表會怠忽職守,沒有盡到職責?

  憲法第38條中提到,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而憲法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服貿協議並非法律案也非預算,非宣戰案也非媾和案,而是國與國簽訂的條約(協議),這是需要立法委員審議的。

  憲法是宣示人民有哪些權利,人民可以藉由制憲、修憲來補充,憲法是在規範體制,並創造人民福祉與安全。而立法委員是由選區的選民所選出,表達民意。憲法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立法院是最高的民意機構,總統府、行政院都要接受立法院的監督,並對立法院報告,各部會首長也必須接受立法院質詢,雖然總統有權力定條約,但必須經由立法院審議並且負責。

  服貿協議為何會被說成是黑箱?到底哪裡對台灣好、哪裡對台灣不好?充分、清楚的訊息是很重要的。總統派誰去和中國大陸談服貿協議?在什麼時間和地點和誰談?談了些什麼?立法院應要有充分的資訊才有辦法諮詢,但目前在野黨的立委卻沒有人拿到這些資料。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賦予了立法委員忠實履行的責任,在第7條中,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而第45條中,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經院會之決議,向有關機關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這顯示了立法委員有調閱權,讓立法委員知道問政的內容及來龍去脈,才能夠評估是否要支持法律案、預算案等案。

  立法院是可以落實民意政治,只要經由院會決議,政府是必須遵守公開資料給全民檢視,但國民黨立委不願意。這也就是為何割闌尾活動的發起,反映了立法委員沒有站在人民這邊反映民意,而是反映黨意。立委成了傀儡形同殭屍,沒有自主意識,而人民早就被忘了一乾二淨。

  若能打破以上描述的狀況,才能進一步理性的去做討論。

 

條文內容的疑慮

  就服貿協議的內容,實質面的法律問題主要是以下三點:

一、內容不明確,許多人都看不懂服務貿易內容協定在寫什麼。

二、抽象法律概念太多。

三、空白授權太多。

 

有爭議的條文,舉例說明如下:

1.      第三條的2-3中出現不確定法律概念的文字,「友好解決該問題」是有爭議的。

2.      第四條的第一點,「對另一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所給予的待遇,不得低於其給予該一方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兩邊待遇不同要如何界定?台灣對照中國,中國是相對強勢

3.      在第四條的第二點提到,現在已存在措施之修改並不適用,但應逐步修改,修改幾年?如何修改?若無訂定落日條款,要修正到何年何日?修改多少內容?在權力及勢力不對等的情況下,要如何去規範權利較大者去修改?

4.      第五條的第二點,若其中一方被另一方影響,被影響之一方是可以要求另一方提供訊息,但卻沒有一個清楚的規範,若其中一方不承認影響到另一方?

5.      第五條第三點,何謂機密訊息?機密訊息如何影響公共利益及企業正當商業利益?

6.      第六條第一點,何謂客觀公正合理的方式?

7.      第六條第三點,「不得有不當遲延」為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文字。

8.      第六條第四點,概念不明確,何謂服務貿易障礙?如何致力確保?概念不明確。

9.      第六條第五點,其中隱藏木馬屠城的危險。從陸籍配偶、陸籍留學生、到來台投資之陸商,中國大陸皆要求政府承認這些身分,取得台灣身分證。陸商在台設立分支機構是有其限制的,但若取得台灣國籍,不須再受服務貿易協定之限制。

10.  附件一的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中,(一)商業服務業的B為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A卻不見了,另外(四)配銷服務業的A消失,(七)也不見。類別有「其他」類等十大項,其中的眾多子項,可謂包山包海。

 

問題與回應

Q:條文是要界定全民義務關係,因為兩國國情不同,會有不同解讀,應有第三方公正地去制裁。兩個問題如下,第一,關於太陽花的學運訴求「先監督再審查」,可以跟我們分享看法?第二,公民自己審議,挑戰了代議政治,現有的制度是有問題的嗎?

A:從條文來看,印證了台灣談判人才與大陸談判人才在談判技巧上的差距。公民自己審議其實沒有實質意義,因為資料文件內容沒有人掌握,只能以各言爾志的方式去談,但這樣的訴求突顯了委員的怠忽職守。監督條例訂出是有用且重要的,在審查過程內容,若能廣納各方專業人士意見,可避免攻佔立法院、行政院等問題產生。認為召開國是會議,由朝野政黨與民間人士共同討論與決定是重要的。

Q:台灣和中國的特殊關係,過去民間大量往來是授權行政部門決定,沒有法律依據,認為應徹底解決相關問題。另外「自己的服貿自己審」網站提供給大家參考。

A:服貿協議的內容不明確之外還包山包海,連歷年的簽訂內容都包進去。附件一的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中,(一)商業服務業的B為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A卻不見了,另外(四)配銷服務業的A消失,(七)也不見。類別有「其他」類等十大項,其中的眾多子項,可謂包山包海。馬英九說服務貿易是「利大於弊」,但利為何人得利?弊為何人受弊?假如我們跟美國、日本國與國的簽訂,應不會限定區域,但在服貿協議中,有幾個行業卻限定了台灣在大陸設立的區域,例如運輸服務只限在福建、養老機構只能在福建及廣東,這樣是所謂的自由貿易嗎?我們全部開放,他們卻限定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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